红十字会志愿工作管理、组织、任务及权利

  


    第一条:为更好的依法履行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吸收热心红十字会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宜宾红十字会志愿 工作者,协助市红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志愿工作者在各级红十字会指导下,遵循(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自愿无尝为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志愿工作者的管理机构是宜宾红十字会。

    第四条:凡宜宾市区城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会法》和《章程》,愿意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可自愿申请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五条:要求加入的志愿工作者,需本人自愿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市红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发给有关证书,在市红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志愿工作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其行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市红会即撤销其志愿工作者资格,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条:协助红十字会履行《红会法》规定的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加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

    第十条: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对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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