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文献

宜宾市红十字会社区服务工作资金物资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相关部门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红十字社区富翁工作活动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分级管理,区县统筹;分类设帐、专款专用;接受审计,严格监督。  

二、金物资管理范围: 

1
  上级或者财政拨入的用于上去红十字工作活动的专项资金;  

2  红十字会自身的经济实体收入;  

3  红十字会开展低偿、由偿服务收入;  

4  社会各界、企事业等对红十字会的自主、捐赠、转赠的款物;  

4  红十字会设帐募捐箱、一发开展木活动募集的款物。  

三、资金物资使用范围:  

1  社区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相关知识的宣传传播,以及卫生救护培训、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干细胞捐献等宣传普及和组织发动等工作;  

2  救助社区弱势群体、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3  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经费开支、设备设施购置。  

四、资金物资使用规定:  

1  对于上级或者本级财政拨入的用于红十字社区服务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  

2  社会各界、企事业团体捐助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物资,必须《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尊重捐赠者的医院,合理分发使用。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社区服务工作,并按照红十字会有关规章管理使用。  

3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区县红十字会可在本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集的资金可提取 5%的管理费支付,其余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工作。缴的会费可用于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红十字会活动武官的其他支出。  

4  对于红十字会自身实体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收入,可作为红十字事业发展资金用于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和其它红十字会工作。  

5  对于实施捐赠单位(个人)要求提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政部监制的发票和按财税 [2001]28号文件执行的,接受捐赠资金(部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级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五、救助物款发放的规ǎ? 

1  市区县红十字会要认真组,直接参与救助物资的分发工作,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捐赠人的具体要求监督实施。  

2  社区在选择救助对象时,应本着红十字会“改善最易受损人群境况”的原则,根据受灾或者贫困常年高度确立援助对象和范围。  

3  接受援助的社区在发放救助款物之前三天应该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红十字人道援助的原则、捐赠来源、分发款物的种类、数量、标准、人数、受益人名单等,以接受群众监督。

4、参加救助物资分发的红十字会人和志愿工作者必须佩戴红十字标志;运送物资的车辆要贴有宣传标语,并插有红十字旗帜。分发物资时应举行俭朴的分发仪式,分发工作结束后要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有关影像资料和工作小结。  

5、救助物资的采购、接收和分发,要有严格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分发时有受益人花名册,领用人、受益人须签字盖印,并备案保留待查。  

六、加强监督。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点)接受使用捐赠款物,应当建立监督、审计制度。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区县红十字会要加强对自身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资金物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接收、处置和采购分发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本规定由宜宾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试行)于 20045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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